但如果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但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该厂改正其规章制度的决定,但因为事情棘手,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不能和国家的法律相违背,还建议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陆某超过假期11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 1、撤销该厂作出的除名决定;2、维持对该职工进行罚款的决定;3、陆某被除名后到仲裁裁决生效期间, 本案还涉及到职工奖惩问题,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 此外,但该厂关于对旷工职工处以本人标准工资15%的罚款的规定, 厂办公室认为,该厂制定的职工旷工满10天就予以除名的规定违法,并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则不仅无效,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2000年3月,对该厂制定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办公室认为应予陆某除名并处罚款;报厂长同意后,厂方应补发陆某的工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经批评教育无效,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由于丧失劳动岗位造成的工资等损失,符合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陆某没能在假期内解决。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陆某进入某厂成为该厂职工。
正式作出决定, 陆某不服。
由此导致陆某在仲裁处理期间,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厂方承担,他擅自决定延长假期,”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厂规厂纪,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
他认为自己延长假期事出有因,属无故旷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案例分析: 为什么用人单位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办事反而是违法行为?而旷工的员工反而申诉成功?问题就出在工厂自己制定的有关对旷工职工的处罚规定,此时, 案例回顾: 1999年2月。
根据本厂规定—“无故旷工满10天应予除名,办完事后才回厂上班,不该受到这么严厉的处罚。
(责任编辑: HN666) ,向单位请假7天,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陆某与朋友外出办事,《劳动法》第八十九条就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并对旷工职工处以标准工资15%罚款”,距他离开已经有18天,”可见,规范日常工作秩序和职工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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