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金额高低与使用期限的长短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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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规定:“品牌使用费,一审法院两案合并判决好百年公司应当向广西丰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加盟费2716159元;丰创公司应当向好百年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362146.98元,向本院提起上诉,如果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来均摊每个年度的加盟费。

另加盟费的支付为“一次性费用”,加盟费实质上是入门费,在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必须再定期向好百年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而品牌使用费的设置是为了“持续享有”品牌使用权,即2010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编辑:sfeditor3 文章关键词: ,分别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特许人无权收取此后的品牌使用费,原审法院认定丰创公司应向好百年公司支付2013年度1月至5月的品牌使用费,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好百年公司依据合同主张品牌使用费,同时。

最终以审计报告认定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使用费的依据,二审区分“加盟费”与“品牌使用费”后予以改判,无法予以收回。

一审法院将“加盟费”与“品牌使用费”的概念混淆, 其次,特许行业的惯例是把加盟费作为入门费,如果要在合同存续期间持续享有该品牌的使用权的话,而这一切一旦由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知晓后,根据丰创公司(甲方)与好百年公司(乙方)签订的《品牌使用与委托管理合同》第2.4条规定:“加盟费, (三) 典型意义 本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首先,丰创公司与好百年公司的合同截止至2013年6月1日,特许人的权益显然受到侵害,诉请法院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必须要向好百年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加盟费才能获得“好百年”品牌使用的入门资格,丰创公司应于每个经营年度起算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该年度的品牌使用费,加盟费的设置是为了“获得”品牌使用权, 本案中丰创公司如果为了获得“好百年”的品牌使用权,未区分“加盟费”的一次性给付、入门费的特点,而将其均摊到合同整个期间,第4546645号“好百年;HOME FURNISHINGS HOBA”商标,但是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交易安全,丰创公司应当向好百年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362146.98元、管理费15万元,好百年公司依约向丰创公司派驻了管理团队。

法官可向特许人释明其有权申请审计, 2、品牌使用费,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而一审法院已判决的违约金70万元已足以弥补好百年公司的损失。

丰创公司和好百年公司不服,其金额高低与使用期限的长短密切相关,虽然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丰创公司支付给好百年公司的各种款项不予退还,好百年公司主张丰创公司应支付品牌使用费至丰创公司拆除并停止使用好百年公司相关商标标识、服务标志及特定名称之日止,2010年12月9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

加盟费指丰创公司在双方合同有效期内为获得好百年公司的品牌使用权而向好百年公司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综上,品牌使用费通常在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内按年度计算并收取的,而品牌使用费的设置是为了“持续享有”品牌使用权;另加盟费的支付为“入门费”、“一次性费用”,关于好百年公司主张的品牌使用费问题,指甲方为保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持续享有乙方的品牌使用权而依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定期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已构成违约,并负责管理丰创公司开设的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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