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陕西频道 :: 新闻:: 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办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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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犯罪是一种类型较新的犯罪,它脱胎于传统的财产犯罪,但仍然留有传统犯罪的特征,现代意义上的经济犯罪,一般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商品生产、分配、流通及其管理过程中,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国家刑法惩罚的行为。经济犯罪具有动态性,主要是对整个经济运行制度层面的危害,而不仅仅是造成某一个特定个人或者单位财产损失那么简单。经济犯罪的法律关系复杂交错,从形态、结构、成因等,都比普通的治安犯罪、财产犯罪纷繁复杂的多。经济犯罪往往与其他正常的经济行为或者经济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交叉。据统计,2012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3万起,挽回经济损失545亿元。经济犯罪案件总体上呈现发案总量在高位平台上持续攀升,犯罪危害进一步加深加剧的态势。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特征

  1、贪利性。大多数经济犯罪都具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犯罪人为了一己之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吞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

  2、法定性、普遍性。经济犯罪是法定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这一点有别于一般的自然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传统犯罪,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人们凭借社会常识和伦理道德规范就可轻易地加以判定,法律之所以将其宣布为犯罪,是因为古往今来人们都认为其是犯罪。经济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具有潜在性,但这种潜在危害又往往具有整体性,不太容易被直接察觉,而危害日积月累,最终将构成对整体经济和社会利益的灾难性破坏。

  3、危害性。经济犯罪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犯罪,它既违反国家有关经济管理的法律,又触犯刑律;既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经济利益,又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犯罪案件由于涉及面广,影响人数众多,而且其中涉及的大多是一些低收入的弱势群体,同时某些企业采取负债经营模式,运营成本多由银行或商家提供,一旦出现资金链条断裂,经济风险极易转化为社会风险,导致大量群众上访、请愿等连锁反应,甚至出现“打砸抢”等社会骚乱事件,危及社会稳定。

  4、复杂性。经济犯罪由于发生在市场经济运行领域,因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其犯罪结构十分复杂。市场经济运行领域是一个极其庞大的动态领域,其中围绕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形成的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几乎囊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和部门。而近年来随着中国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证券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及科技市场等各种专业市场的建立,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多样化。在这样一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大量滋生、蔓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特点。

  5、智能化。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很多人甚至具有丰富的经济、财税、贸易、会计或者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在犯罪手段上,一般不直接使用暴力、不明火执仗、不具有攻击性,犯罪人往往以其专业知识或利用其职务便利,深思熟虑、精心策划,通过钻法律空子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目的,因而经济犯罪在西方被称为“白领犯罪”。

 6、隐蔽性。经济犯罪并不像传统犯罪那样赤裸裸地违反社会公德和人们所熟知的行为规则,其行为人往往又是经济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经济活动的性质,因而其犯罪不容易被公众所知晓,其社会危害性也不易被人们所认识,素有“隐形犯罪”之称。

  二、经济犯罪案件发展态势

  犯罪活动的起伏,同国家政治、经济的大气候密切相关。当前的经济犯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犯罪,由于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集约型经营的转变,各方面的改革还有待于深化,市场体制的发展还不完善。

  一方面,一些市场主体受利益驱动,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淡薄,或坑蒙欺诈对方,或自身受眼前虚假利益的迷惑而上圈套。社会少数不法分子也结成团伙,混杂于市场主体之中到处行骗,特别是一些企业适应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还不健全,薄弱环节还不少,加上内部少数人的腐败,内外勾结作大案;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少数人的腐败,更助长了经济犯罪的气焰。

  另一方面,目前我们对经济犯罪打击惩罚的力度又很不够,有的案件由于犯罪人关系网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或者是公检法之间认识不一致,或者是由于办案中存在经济观点,以至该捕不捕,该判不判,或重罪轻判,以罚代刑。有的案件由于各方面执法条件的限制,一些重要案犯不能及时缉拿归案,对打击犯罪活动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以上这些主客观方面的基本因素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根本改变,因此经济犯罪案件数量的上升势不可挡。

  三、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金融体系不健全。我国金融体系单一,缺乏多样的投资渠道。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滞后、资金增值渠道单一、银行利率低、股市风险大、融资手续繁琐,这些都造成群众资金投向的迷惑和融资渠道的困惑,都希望寻找到一种投资快、成效大的投资模式。

  2、法律概念的模糊。现行法规文件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概念界定并不严格,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处理可操作性不强,许多经济犯罪隐藏着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现有的法律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明确的非法认定,造成打击处理滞后。

  3、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不明确,信息资源的共享不够。政府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社会控制力不是很高。许多部门都能发现经济犯罪的苗头,但是沟通不够、信息传递不及时,没有统一的协调、配合,放任了非法集资行为的发展。

  4、公诉队伍建设不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公诉队伍素质不高,缺乏具有金融、财会、税务、证券等方面的专门人才,而多数检察干警本身又无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经验,往往囿于办理其他刑事案件的思维模式,证据意识、依法办案意识不强,这些都无法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智能型经济犯罪分子作斗争;另外,检察队伍技术装备相对较差,难以对付用高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作案的经济犯罪分子。尤其是在打击金融犯罪领域,技术装备上的劣势往往成为公诉人员成功办理案件的重大阻碍。

  (二)解决对策

  1、提高内部协作,加大打击力度。

  要树立全国、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冲破各自为战,画地为牢的束缚,打破地域界限。要坚决克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和目光短浅的"利益驱动",坚决丢掉"小家子气",跳出"小圈子",把别人的案件当成自己的案子办。结合地方经济现状,提倡各地办理案件部门进行交流,互通新的办案方法、手段、特点及办理案件的经验、教训,使办理案件水平有一个显著的提高。各级政府要提高对打击经济犯罪案件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领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力度。

  2、加强部门合作,健全金融市场体系。

  建立起全方位的金融监测体系,防范借贷风险,改变目前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处于地方政府不管、金融部门难管的局面。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要加强经侦、公诉部门与金融、通信等部门及厂矿企业的协作。不注意与金融、通信及企业的协作,结果只能高高在上,人为地疏远自己与经济案件的距离。经侦人员只有切切实实的深入经济案件多发的行业、地区,加强与经济业内人士的协作,才能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情报线索,提高办案效率。

  3、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准确分析案件定性。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经济管理领域的相关规定,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明确经济犯罪的概念、性质和范围,正确引导和规范经济活动。在经济活动活跃的地区可设立相应管理机构,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对经济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进一步建立协调案件管辖及涉案资产返还工作机制,提高侦查工作效率,使经济犯罪得到及时有效打击。

  经济犯罪问题的定性、取证问题与刑事案件相比有较大不同,经济犯罪案件审查时往往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短期内难于定性,需通过分析大量的证据才可定性,而涉案人员之间的口供又具有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随时串供,互相包庇,审查难度极大。只有通过对原始会计账目的审计或是使用侦查手段直接获取确凿犯罪证据后,反复审讯才能获得较大突破。因此,形成了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定性周期较长的特点。而《刑事诉讼法》以对办案的证据、时效、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办案时间缩短。所以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提前取证在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显得十分重要,只有掌握好先期初查取证定性后,再考虑采取强制措施进入诉讼阶段,否则会出现违反程序进退两难的境地。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增多,涉案金额日趋庞大,因而涉案款物扣押、处理程序等问题更加突出,然而,我过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缺少明确的、操作性强的规定、理论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致使司法实践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各持己见。作为公诉部门,要注意把握好追诉打击犯罪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确保案件质量。正确区分好罪与非罪的界限,确保起诉案件不出现无罪判决;正确把握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避免不起诉案件异常增长;正确利用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段,做好退查和建议撤案工作;正确处理好诉审关系,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正确统一好办案的力度、速度和效果,加强办案指导。(横山县人民检察院 徐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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