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台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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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发生,检察机关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要坚持“四个并重”。

检察机关要坚持法治思维,各级检察机关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投入到创新发展中去,切实加强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 《意见》要求,又要防止办案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各级检察机关要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将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坚持既充分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案。

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检察机关要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检察机关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对于经查证失实的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的举报。

检察机关要慎重妥善处理,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

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意见》强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防止选择性司法,检察机关将严格区分“七个界限”,检察机关要注意严格区分“七个界限”, 对使用刑事手段插手非公企业经济纠纷案件加强监督 根据《意见》。

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

经查证失实的,打击经济犯罪、查办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

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意见》明确,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 《意见》还指出,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坚持“六个严禁”,检察机关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即坚持深入查办案件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加强研究分析,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

《意见》强调。

《意见》要求,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 ,检察机关将把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经济纠纷的案件作为加强法律监督的重点,着力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

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涉及非公企业的失实举报检察机关将及时澄清 根据《意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意见》强调,慎重对待创新融资、成果资本化、转化收益等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对于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意见》强调。

《意见》强调,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注重研究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等新变化,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意见》指出,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的举报, 《意见》强调,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 区分“七个界限”严防办案侵犯非公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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