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7114号
王县传:
本院受理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88,592.91元及其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6年4月1日,为人民币45,357.90元),两项暂计金额共人民币333,950.81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所支出律师费用20,090元(委托发函490元,诉讼代理律师费19,6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4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 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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