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7167号
陈丽芳、莫儒就、莫智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钦猛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编号:090581及《补充协议》;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345000.00元=445000.00元)共计人民币肆拾肆万伍仟元;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调查费用壹万贰仟叁佰元(¥1230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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