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7137号
黄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黄丽芳返还代偿款77928.73元;2、判令被告黄丽芳支付违约金237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7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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