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83民初2405号
单灼明、卜彩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诉被告单灼明、卜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183民初240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27日下午3时整在本院石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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