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董事长涉合同纠纷 2600万资产被冻结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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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知情人士近日向深圳商报透露,新亚制程(股票代码:002388)的最大个人股东、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许某明因涉合同纠纷案,所持有的90万股于2015年6月2日被司法冻结,涉及名下资产约2600万元。然而截至6月23日的最新交易日,新亚制程尚未对此事进行公告说明。

  原告方:抛售代管股票遭拒

  新亚制程成立于2003年1月,2010年4月上市,专业为电子制造业提供电子制程系统解决方案及实施方案。

  据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介绍,2010年9月,许某明以每股2元的价格向一名合作伙伴转让新亚制程50万股非流通法人股,并作为该合作伙伴的受托人代其管理。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在该股解禁流通后,对方可随时要求许某明抛售股票,并获得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当年12月,该合作伙伴向许某明支付了100万元购买款。2015年4月30日,该合作伙伴要求许某明履行协议,将代为管理的股票抛售,但遭到拒绝。在多次沟通无效后,5月20日,对方一纸诉状将许某明告上法庭。

  据了解,新亚制程2010年度增股(每10股增8股),原50万股变成了90万股。截至起诉日前一日的2015年5月19日,新亚制程股票收盘价为28.6元,股价市值为2574万元。另有多年来历次分红,累计29.16万元。

  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6月2日下达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1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在该起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许某明名下价值2603万余元的财产,并在该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被告方:尚未收到法院文书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时,股东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但记者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截至6月23日的最新交易日,新亚制程在司法裁定书下达20多天后仍未进行信息披露。

  记者6月18日致电许某明。他听完记者说明采访意图后,反问:“你代表谁?”记者答:“媒体是独立的第三方,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他表示:“谢谢”,随后挂断电话。记者此后多次联系许某明,但他均未再对电话或短信作出回应。

  记者又试图采访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但工作人员表示:“最近公司停牌,很忙,等复牌之后再来采访吧。”当记者询问“何时复牌?”对方答:“时间不确定”。记者辗转找到了董事会秘书徐冰。他说:“该公司在股东查询里已发现许先生有90万股被冻结,提醒了他应及时披露信息。但许先生表示委派律师到法院查询,截至6月19日尚未收到法院相关文书。由于不清楚司法冻结的原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告无法写。”徐冰还否认该合同纠纷案与公司资金链紧张或此次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停牌有关,透露说:“许先生曾表示,不存在这样一份关于他出售新亚制程50万股非流通法人股的合约书。”

  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披露信息

  对于新亚制程方面的回应,知情人士向记者提供了落款为 2010年 9月 26日的一份协议书。上面约定,许某明出售的法人股由他代为管理,依国家规定自上市起锁定3年方可流通;且流通后受让人随时可通知转让人将该股票抛售,扣除实际承担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后权益归受让人所有。转让人(收款人)处有“许某明”字样的签字和指纹。

  知情人士表示,许某明对拒绝履行协议给出过多个版本的解释。比如,他声称股票以8元的价格早卖掉了。但经核查记录,许某明并没有在新亚制程8元股价时进行过减持套现,也没有将任何一次交易所得给付受让人。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彬表示,当事双方就非流通股的转让和代持达成了一致协议,不要求立刻转让,不违反国家法律,应合法有效。因合同约定由许某明代为管理,所以转让的股票无需履行登记转让手续。受让人在实际支付了转让对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转让人亦应依法履行协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昨天从深圳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悉,新亚制程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法院司法文书后,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通过上市公司公告进行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否则涉嫌违反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可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深圳商报记者 秦兴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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