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面】台湾地铁向砍人凶犯索赔理据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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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面】台湾地铁向砍人凶犯索赔理据何来

60秒读懂专题: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04年有过判决“所谓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不以直接因犯罪而受损害者为限,凡间接或附带受有形或无形损害之人,在民法上对加害人有请求损害赔偿之权利者,均得提起之”,与20世纪头十年中的“民国大理院”判例立意精髓一脉相承。

导语:日前,“台北捷运地铁”公司因不满“台北地铁随意杀人案”凶犯郑捷在车厢内随机杀人导致营运损失,向法院申请“支付命令”,要求郑捷赔偿2061万元新台币损失。关于“非直接被害企业能否向犯罪者索赔”这一问题,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中不乏可供参照斟酌的内容。

2004年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决,凡间接或附带受刑事犯罪损害的企业,均可对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

台湾地区法律体系中,受损的非直接被害企业可以直接向犯罪者索赔。最直接阐释此问题的是“最高法院”的一次判决。2004年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五号”称:“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项定有明文。所谓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系指因刑事被告之犯罪行为,而致其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等个人权利,受有损害之人而言。不以直接因犯罪而受损害者为限,凡间接或附带受有形或无形损害之人,在民法上对加害人有请求损害赔偿之权利者,均得提起之。”三年后的“台湾高等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定  96年度重附民字第64号”再次引用此判决。

2004、2007年,台湾地区的法院两次判决:即使犯罪直接受害者只有官方、政府,受波及的企业也应有向罪犯索赔的法律权利

更值得提到的一点是,这两个法院判决并非一般的民事诉讼裁决,而是在民事诉讼中驳斥了“国家受损就不用赔偿企业”的裁决。2004年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裁决的“台抗字第三○五号”抗诉中,被驳回的原判法院意见是:“(加害人)所犯图利罪及公务员登载不实罪,所侵害者均为国家法益,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为国家。抗告人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对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7年台湾“高等法院”“重附民字第64号”判决也提到了:“伪证罪其直接受害者乃国家审判权之公正,原告固非直接受损害之人”。这两个案件中,虽然法院认定加害人假造文件、做伪证罪行的直接受骗受害者是官方、政府,但法院更认定了受波及牵连的企业也应有向加害人索赔的法律权利。

台湾地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相关司法内容,沿袭自1928年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

这些判决和法律程序,有着久远但不断绝的历史脉络。台湾地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487条,是完全沿袭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同一部法律,此条至今未有增删。而1928年《刑事诉讼法》第487条的内容又多有沿袭1914年民国司法部《私诉暂行规则》中第一条。二十世纪头十年民国“大理院”判例对1914年《私诉暂行规则》第一条的阐释是“因刑事被告人之犯罪行为而受有损害者,为回复损害起见,于法自可提起附带私诉。故私诉之是否成立要以其所受损害,是否与公诉犯罪为同一原因所生之结果为断,其损害之为直接间接在所不问。审判衙门不能因其并非公诉直接被害之人,即认其私诉为不合法,而不予受理”。台湾地区2004年的“最高法院”判决与之对照,除了“审判衙门”、“私诉”等几个名词变动之外,基本立意并无大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省时省力、避免重复审判及裁判矛盾、节省费用的优点

台湾和世界上大多数地方一样,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刑事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这种诉讼是于刑事诉讼程序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因犯罪受有损害之人,直接或间接受害均属之。至于被告,也并非以刑事诉讼程序的被告为限,凡在民法上应负赔偿之人,均得以为被告,如未成年人之侵权行为,其法定代理人须与其负连带赔偿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优点在于可以一次解决同一违法事实带来的多重民、刑事纷争,一方面所有诉讼关系人(被害人、被告、证人等)不必重复应诉,节省时间、人力;另一分面,可以避免重复审判及裁判矛盾。在台湾另一个现实上的考虑是可以不必缴纳裁判费。

此次“台北捷运”向杀人案犯索赔的方式是向法院申请“支付命令”,这种不必开庭、只需法院审核书面材料后裁定的方式更常见于追索债务而非要求经济赔偿

此次,“台北捷运”的索偿方式是向新北地方法院申请要求郑捷付款的“支付命令”。在台湾,此类索偿方式常见于追索债务而非要求经济赔偿。依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08条规定:“债权人之请求,以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为标的者,得申请法院依督促程序发支付命令。”命令是台湾民间最普遍的讨债方法,因为申请和执行的程序简便:法院只会书面审核债权人的支付命令申请,不必开庭听债务人的辩解,若申请人具备充分证据,通常于申请后一、二个礼拜内法院便会发给双方支付命令裁定。债务人收到法院准许的支付命令后,20日内未向法院声明异议,法院就会再发给债权人一份确定证明书,债权人即可凭此确定证明书及支付命令裁定的正本向法院申请查封拍卖债务人财产以获清偿。

“支付命令”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比,效率与成本大大不如

在台湾,申请“支付命令”多用于追债而非索赔自有其道理。因为只要相对人(即债务人)收到后20日内向法院声明异议,此时支付命令就自动失效,最初的“支付命令申请”视情况成为单独民事诉讼或调解要求。而普通民事诉讼要求原告必须是财产权上或者身分上直接受有损害之人、法院要按约为原告请求标的金额百分之一收取裁判费,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要求裁判费、原告不必限定于直接受害者。并且普通民事诉讼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更缓慢。此次“台北捷运诉郑捷”的民事官司里这些不利处全占了:“台北捷运”需缴交19万3456元裁判费,新北地院民事庭要分案并核算裁判费金额,通知“台北捷运”补缴后再择期开庭审理。台湾有法律界人士称“转为民事诉讼程序后,由于台北捷运求偿金额庞大,搞不好到刑事诉讼的死刑判决确定,民事诉讼都还没三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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