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并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或终止《机动车委托管理合同书》;2、由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0965元;3、由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粤AL9733的保险大单、车辆发票、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并按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办理粤AL9733过户手续到原告指定人的名下;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车牌号为粤AL9733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83号 广州市粤豪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廖少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你下落不明。
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定于2016年8月26日下午14时0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三庭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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